Thursday, April 30, 1998

設加價上限改善巴士服務

政府昨天表示,如果新巴與中巴不能儘快談妥「交接」事宜,政府便會介入。要提高巴士質素,可考慮取消利潤管制,和採用加價上限公式。

我在周前《巴士專營權應有更大競爭》指出,應該保留專營權制度,但必須以競投形式批出,引入潛在競爭。現時的網路,亦應該重組為多個相若網絡,提供間接競爭和加強潛在競爭。今次探討方案的可行性。

原來的專營權以地區為本,網絡頗大。在開放專營權時,為了巴士服務免受嚴重影響,局部開放網絡絕對可以理解。

以港島為例,先後在九一和九三年以招標形式,批出一和二十六條路線予城巴。這兩次結果和最近招標結果吻合,進場者(城巴)的服務質素比在場者(中巴)高。

利潤管制不利進取


招標引進了競爭,但為甚麼對在場者無效?這兩次招標只削減了中巴網絡,沒有完全取替中巴。中巴當時仍佔有港島大部份路線。先假設有利潤管制計劃,中巴的利潤便受到保障,而「合理」利潤主要以資產值計算,不大受網絡縮小影響。

潛在競爭效力被利管抵消,雖然中巴的利管在九三年已被取消,但翻查前立法局會議記錄,不難發現政府在批准中巴加價時,維持「合理」利潤仍然是一個重要因素。

參考電訊加價公式


政府在九七年延續九巴專營權時,已取消所有巴士利管。與此同時,亦應該建立一套有系統的加價機制,以免「合理」利潤死灰復燃,由另一處銷毀潛在競爭。事實上,交通諮詢委員會曾經要求,運輸處建立較有系統的加價機制。

加價機制可以參考,電訊市場的加價上限公式。自九三年起,住宅電話費增幅,限於消費物價指數減百分之三。巴士市場和電訊市場當然有別,加價上限公式的數字亦不需一樣,這個數字可成為評審競投者準則之一,新巴便承諾第一年不加價。

加價上限公式令車費穩定,乘客不需為巴士公司的管理不善付出高昂車資,亦提供誘因增加公司的營運效率。有可能的缺點是公司只顧節省,減少維修,罔顧乘客安全。但在潛在競爭下,經營不妥的公司很可能被取替,不能胡來,君不見香港電訊以優質服務見稱。

地區專營變路線專營


除利管外,政府亦已經把地區專營權,改為路線專營權。現在的專營權其是由多個路線專營權組成,新巴的網絡覆蓋八十八個路線專營權。路線專營權有利組合相若網路,如果專營權以地區為本,把九龍和香港的一些路線合併一個網絡批出,便會同時違反九龍區和港島區的專營權。

經過多年監管條例改革,靜靜的革命已容許網絡重組。只要在競投專營權時,加入加價上限公式,公共巴士便可駛進這條競爭大道。

(原載《香港經濟日報》199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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