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May 16, 1998

巴士租賃可解決車隊接管問題

新巴最遲在九月一日取代中巴,在未建立自己車隊前,新巴需要倚賴中巴車隊提供正常巴士服務。車隊接管便成為專營權能否順利交接的關。

在專營權屆滿後,車隊對中巴沒有明顯用處。很自然地,新巴希望以低價租用中巴車隊,而中巴卻要以高價租出。

問題是,討價還價未必能夠令到雙方達成協議,尤其是單對單情況。經濟學家稱之為「雙向壟斷」(bilateral monopoly)困局。

租用車隊訂價須公平合理

在 維持巴士服務大前提下,可能需要政府干預,而政府亦作出以下決定。如果兩巴未能在六月前談妥車隊交接安排,政府便會介入。在法律上,政府有權以「市價」徵用中巴車隊;在經濟學上,這個訂價不會是真正市價。原因是市價取決於包羅萬有和千變萬化的市場情況和信息,政府所掌握的有限。

如果訂價過高,對新巴不公平,更增加進場代價;過低亦是不公平和加大離場代價。再者,時高時低訂價令到經營巴士的風險上升。這全部有違提高競爭的原意,實在有必要檢討。

一個解決車隊交接問題的方法是利用巴士租賃市場。先假設巴士公司車隊是全部租用的。在專營權屆滿時,租賃公司只須把車隊由離場者轉租給進場者,車隊交接問題便不再存在。

設仲裁機關解決價格糾紛

這個辦法演變自韋奧理(Oliver Williamson)的資產特有性(asset specificity)概念。對個別巴士公司,車隊是特有資產;但對整個行業,這個特性便大大減退。

其實只要部分車隊是租用的,交接問題便會簡單得多。這種混合模式類似航空公司同時擁有和租用飛機。租賃市場可提供市價信息,令到討價還價空間縮少(二手巴士市場亦有同樣功效)。

就算討價還價真的破裂,政府可透過仲裁機關、以租賃或二手市價為依歸,作出裁決,做法就好像現在士地審裁處處理住宅租務糾紛。

仲裁機關的好處是獨立,決定應該比行政機關客觀;但它的角色只是輔助巴士租賃或二手市場。沒有這些市價參考,它和行政機關一樣,不能準確地訂出市價。

(原載《信報》1998-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