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December 21, 2000

要用者自付 先還市民選擇權

特區政府近日積極地向立法會重提多項加費申請,所持理據有三:一、政府已經凍結收費兩年;二、今年財赤預期高達一百一十億元;三、加價減少補貼,符合用者自付原則,先讓我們逐一看看這些理據是否合理。

為財赤加價 理由不足

過去兩年,香港持續通縮。政府在通縮下只是凍結收費,沒有減費,而在通脹重現時立即加費,道理何在?百億財赤雖然龐大,卻是非結構性的,即不十分嚴重。單以財赤問題提出加價,理由不充分。最後的理由基於用者自付原則,最是合理。我基本上認同這個原則,但覺得並不完整,需要修訂。

用者自付指非民生服務

用者自付是指「非民生」服務的經費不應該由政府補貼,這些服務的收費應該增加,直到收支平衡。這個原則有一大問題,就是如何保證經費符合成本效益?怎樣界定非民生服務也有一個問題,政治的問題,卻是次要的。所有政府服務,無論是民生或非民生,也應該符合成本效益。

如果經費不符合成本效益,要市民負擔全部經費是不合理的,東江水便是一個好例子。政府每年花二十億元購買東江水,東江水的水質常遭詬病,令政府要貨款二十億元予粵海企業改善水質,水質能否改善尚是未知之數。

提高成本效益 要裏應外合


另一方面,政府高估市民食水要求,但礙於與粵海的合約限制,不能減少輸入東江水。只好把過剩的食水排入大海,非常浪費。難道市民要承擔這些行為失誤造成的損失?這些損失由政府補貼也是不妥的,這只是將問題轉嫁到納稅人身上。現在,讓我們探討如何提高成本效益。

政府已經開始嘗試提高成本效益,包括凍薪、減起薪點,讓一些公務員自願離職。這些都是好方法,卻嫌不夠徹底全面。除了單靠內部改革外,政府亦應利用市場力量,把一些服務,如郵政服務公司化,同時引入競爭,還市民一個選擇權。裏應外合,才能事半功倍。

不可競爭 便公司化

當然,不是所有可公司化的服務也可引入競爭,如食水供應,這些服務也應該公司化。公司化的好處是提高問責性和令運作更具彈性。公司化後,公司的決策人要向股東負責。如決策人犯嚴重過失,令到公司受損,股東有權撤換決策人。在營運方面,增聘或削減人手可隨市場需求而定,增薪多少可看員工表現,不必跟從政府編制。和其他公用事業一樣,這些公司也須受政府監管。政府也應該提高監管的透明度,讓立法會和公眾監管政府是否有效地監管公共事業。

另一些服務,如簽發護照,是不可以公司化的。 政府應該增加這服務經費的透明度,列出各主要部分,如薪金、租金的比重。讓審計處,立法會、公眾作出有效監管,提高負責官員的問責性亦很重要。

用者自付是一個合理原則,但並不是沒有條件的。請政府還市民一個選擇權,或一個知情權〔從而做出有效監管,提高問責性〕,這樣才可以令市民覺得付得起所。

(原載《香港經濟日報》200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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