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司長曾俊華在2月1日提出是屆政府的最後一份預算案。這份預算案最特別之處不在其內容,而是其諮詢早在去年7月已經開始。當時,行政長官曾蔭權正展開他最後一份施政報告諮詢,並提前為財政預算案(政府開支部分)諮詢,把兩個諮詢結合在一起。
施政報告和財政預算案是特區政府的兩大政策文件。結合諮詢令到兩份政策文件定位更清晰。事實上,曾司長在這份預算案的開首已說明,他會提供財政資源,落實去年十月施政報告內的措施。
其實,其他政策局也應跟從同一模式,盡力落實每一年度施政報告內的政策,避免各自為政。
結合諮詢讓我們可以探討兩大政策文件的細緻分工。首先,施政報告和財政預算案相隔大概四個月。即是說,政府在施政報告勾畫出整體政策後,有約四個月時間觀察社會對不同政策的反應。在制訂預算案時便能因應這些意見,作出適當的調整,令到政策更為完善。
這四個月的觀察是有別於一般政策諮詢。首先,諮詢是先於政策,作用是為制定政策提供大方向、大原則。觀察卻是在政策宣布後和落實前之間。在政策宣布後,社會的討論便會變得更集中、更具體、更實在。具體和實在的意見正正是調整和成功落實政策的關鍵。
讓我以一個例子說明觀察期的重要性。相信大家還記得去年度的預算案,曾司長是先經過廣泛諮詢,然後才提出向強積金注資6,000元,但後來卻遭受強烈反對。民主黨更計劃發起「紫荊花革命」,令到曾司長急急打倒自己,改為派錢6,000元,狼狽不堪。
如果以上措施設有觀察期,政府應該不會那樣狼狽收埸。假設去年政府是在施政報告提出向强積金注資,政府便可以在施政報告和預案期間聆聽意見,對强積金注資作出適當安排,妥善地應付問題。
去年的強積金事件其實反映了強積金是一個極待改善的制度。把注資改為派錢絶對不是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要解決這個問題應從制度著手,給僱員有權為其強積金戶口選擇服務供應商,讓巿場競爭提升強積金表現。
在這方面,政府的表現是令人十分失望的。雖然政府已在2009年7月8日制定法例,讓僱員有限度地為其強積金戶口選擇服務供應商,但該法例卻遲遲未付諸實行。就算該法例實施後,僱員的選擇權仍是十分有限的。他們只可以為其戶口內的僱員供款及其累積回報每曆年(calendar year)轉換供應商一次。這就是所謂的強積金「半自由行」。
為甚麼政府不容許僱員有權為其戶口內的所有(包括僱員和僱主)供款及其累計回報自由選擇供應商(即強積金「全自由行」)?政府的理由只有一個:僱主供款及其累積回報是可以用來抵消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
這個理由十分牽強。第一,抵消安排只需一份僱主供款及其累積回報的清晰紀錄便已足夠,無須損害僱員的選擇權。第二,強積金是一個退休保障制度。以上的抵消安排違反成立強積金的原意,應被盡早取締。
很可惜,政府沒有汲取去年強積金注資失敗的教訓,沒認真改革強積金制度,取消抵消安排。曾特首只在去年的施政報告指出「積金局正硏究將來推行強積金全自由行的配套措施」。曾司長更只在預算案內作出純技術調整,調高強積金供款的每年最高扣稅額。
希望新一屆政府可以取長補短,延續施政報告和預算案的分工,在其間收集意見,使到政策在落實時更為完善。是屆政府未能妥善改革強積金制度,便要留待下屆處理,使到其更能發揮退休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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