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神」巴菲特原本堅持不沾科網股,但科網公司已不再是單純概念,變得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最終「股神」也與時並進,不再執著,在2011年開始購入IBM股票。雖然他承認投資IBM失利,但去年仍然大手購入Apple股份,大賺一筆,還大嘆Google(和Walmart)是他錯過的最大投資機遇。巴菲特果然不愧為「股神」,坦然承認錯誤,修正投資策略,挽回聲譽,值得我們學習。
1993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其中一位得主是諾斯(North, 1920-2015;註1)。在獲獎演辭中(註2),他嚴厲批評當時發展經濟學,說它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50年來毫無進展。他批評當時發展經濟學偏重科技發展和人力資本投資,忽略制度(institutions)和相關誘因的重要性。他提倡制度分析在經濟學不可或缺,是新制度經濟學(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創立者之一。
科技日新月異 建新商業模式
我同意制度重要,但不同意制度一定比其他因素,如科技發展和人力資本投資,更重要。其實經濟分析最重要是客觀;主觀地認為某因素比其他因素更重要便會令分析大打折扣,甚至出錯。
在獲獎演辭中,諾斯指出「隨着人類日益相互依賴的環境複雜性的增加,更複雜的制度結構對於捕捉貿易潛在收益是必要的。這種演變要求社會發展制度,允許在時間和空間上進行匿名、非人際的交易」(註3)。
根據以上的論點,社會的經濟表現受制於它能否成功建立制度,讓人進行不記名、非人際的跨時空交易。此結論和諾斯的信念,即制度高於一切,是一致的。很可惜,隨着科技日新月異,科網公司已經建立新的商業模式,證明上述結論過時。
第一個例子是網上購物。在網上購物,買家和賣家各以自己的帳戶進行(註4)。在購物完畢和收到貨品後,買家可以評價賣家的貨品質量和服務質素,而這些評價是公開的。公開的評價影響賣家的聲譽,即交易不再是不記名的,賣家便有誘因維持、提高商品質量和服務質素。很明顯,網上買賣付款和交貨不需要在同一時間、地點進行,打破時空限制。運用新科技,科網公司解決了一個諾斯認為社會需要透過建立複雜的制度來處理的問題。
第二個例子是Uber。傳統的士服務是不記名的,乘客基本上對司機一無所知,如司機會否濫收車資、繞路而行,服務態度好壞;同樣地,司機也有機會接載到態度惡劣、拒付車資,甚至是打劫的乘客。另外,傳統的士服務受到發牌制度規管。在發牌制度下,現有牌主有很大誘因阻止政府發新牌,令到發牌制度變成進場障礙,窒礙競爭,的士服務便不能透過競爭而改善。
利用科技,Uber解決上述兩個問題。Uber司機和乘客各有自己帳戶,即交易不再是不記名的,司機和乘客各自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這安排可保障乘客得到優質服務,也可保障司機獲得合理回報。另一方面,Uber不設不合理入場障礙,一般私家車車主也可登記成為Uber司機。此舉促進Uber司機之間競爭,進一步提高服務質素。
Uber這個例子一再證明科技進步已令記名交易普及可行,可取代不記名交易,解決制度上的不足。很可惜,有好些地方,包括香港,還是不容許Uber合法經營。在這些地方,制度既不能解決不記名的士服務的問題,還被利用禁止Uber以科技提供解決方法。成事不足,敗事有餘,制度並非萬應靈丹。
不同問題 有不同解決方法
記名交易的例子還有很多,如Airbnb。Airbnb是分享經濟(sharing economy)的表表者。隨着分享經濟的興起,記名交易的例子會愈來愈多。但更多的例子也不能證明科技發展一定比制度重要,因也有例子支持制度比其他發展因素重要,如中國改革開放的經驗。重點是制度不一定高於其他發展因素,科技發展也不一定高於其他發展因素,餘此類推。
經濟分析一定要客觀,才能避免走錯方向;不同的問題有不同的解決方法。新制度經濟學家如果仍然堅持透過制度解決不記名交易,便是鑽牛角尖。我們都要向「股神」學習,知錯能改。同一道理,我們也不應堅持科技發展可解決所有經濟問題。前蘇聯曾經是科技強國,可是當年科技發達,經濟卻落後。更重要的是,不同經濟發展因素不是獨立的。制度可以促進科技發展,而創新科技應用需要制度配合,如Uber合法與否。
香港制度何時可接上?
發展科技,我不知道香港有什麼優勢。退而求其次,香港應有靈活的制度,才能配合創新科技的應用。很可惜,香港的制度不容許Uber合法經營,有很大的改善空間。分享經濟應該十分適合香港,出租用不着的東西,既有收入,又可節省寶貴儲物空間。說到寶貴空間,香港樓價租金高昂,分享房屋可以提供一個較低租金選擇。問題是:科技已經突破不記名交易,香港的制度何時可接得上?
註1:諾斯與福格(Fogel, 1926-2013)共享1993年諾貝爾經濟學獎
註2:"Economic Performance through Time," Lecture to the memory of Alfred Nobel, December 9, 1993
註3:此乃Google翻譯的諾斯原文,我只小量修改
註4:有些購物網站容許買家以無帳戶形式購物,但買家要有能力付款,如以信用卡支付
(刊於《明報》2017年5月22日https://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70522/s00012/149538988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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