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制度自2000年12月1 日起在香港實施。多年間政府只提出過一項重要改革,便是近年所謂的強積金「半自由行」。雖然有關條例已在2009年7 月8日制定, 但「半自由行」還是遲遲未落實。
政府拒「全」自由行 理據不足
「半自由行」是指僱員只可以為自己的供款部分選擇強積金計劃,而此選擇權並不包括僱主的供款部分( 這便是「半自由行」和「自由行」的分別) 。哪政府為何反對推行「自由行」呢?
政府唯一的反對理據是「自由行」嚴重影響現時僱主強積金供款可抵銷長期服務金和遺散費的安排。但這個說法實在站不住腳。
首先,抵銷安排明顯削弱僱員的退休保障,有違強積金制度原意,應該是被取締,而不是被保留的。就算抵銷安排不能被即時取締,它和「自由行」之間只存在技術上的問題,沒有根本的矛盾,不應成為剝削僱員選擇權的工具。
雖然「半自由行」容許僱員轉移其供款部分至自選計劃內,但卻限制僱員於每曆年(Calendar Year) 只可作出一次轉移。這限制暴露出強積金機制運作欠缺效率。
其實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和積金局已盡了不少力,改善有關問題。我在此提出一個簡單的概念以供當局參考。
設「不能提款戶口」 投資卻須靈活
我建議把強積金帳戶「理財戶口化」( 姑且稱為強積金「全自由行」) 。「強積金理財戶口」基本上是一個不能提款的銀行理財戶口,但仍能享有一般銀行理財戶口的高度靈活性。
例如,僱員和僱主對強積金供款就像僱主在僱員的銀行戶口支薪一樣。僱主在有需要時,可根據其供款紀錄,作出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抵銷安排( 如果能取締此抵銷安排便更為理想) 。
另一方面,僱員可以靈活地作出投資決定,投資選擇再不局限於主動式基金,而可以選擇交易所買賣的被動式基金、外滙、債券和股票等等。
這並不表示「強積金理財戶口」可投資任何投資產品。一些結構複雜和高風險的產品,如迷你債券、累計期權、累沽期權和股票掛鈎票據,便應被拒諸門外。
迷債結構產品 應被拒諸門外
如何界定甚麼是可投資產品並不簡單。國家財政部發行的人民幣債券很適合接近退休而計劃返回內地生活人士,但合成的人民幣債券有隱藏的交易對手風險,又是否適合他們?交易所買賣的被動式基金價簾物美,但合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又是否同樣物有所值?
我認為讓「強積金理財戶口」可投資( 非合成) 交易所買賣的被動式基金已很足夠。
目前市場上已有不少這類產品,且數目正在不斷增加。我相信強積金「全自由行」應可更加促進有關市場發展。
除了交易所買賣的被動式基金外,又有甚麼產品應列為可投資類別?
這是一個更複雜、卻次要的問題。主要是因為其他投資產品的表現,通常比不上相關的被動式基金,所以引入其他產品並不代表僱員有更好的選擇,反而可能令到他們眼花繚亂,未能作出最好的決定。
(刊於《香港經濟日報 》2011-04-08http://www.hket.com/eti/article/57f617da-6454-46d9-ae15-93d0a8bd6daa-234466)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